间接正犯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4 09:40:3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与间接正犯直接相关的概念,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复杂多样性,为了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刑法引进了国外的间接正犯的概念,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行适用。间接正犯,是利用者以自己犯罪的意思,把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操纵并支配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形。在大陆法系刑法中,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犯罪是间接正犯中最典型、最基本的形态。况且,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以及十四周岁到十六周犯上述八种罪以外的罪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实务中就出现了强迫或诱骗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此时可以使用间接正犯的概念,但这种情况多数为未成年人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最近微博上一件案子引起几乎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大连13岁男童多次尾随女性并奸杀一名10岁女童,这个案子中,行为人虽不满14岁,但明显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这引发了很多人的思考,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的发育情况已经不同于刑法条款制定时的情况,一系列的案件明显超出了国民预测可能性,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就间接正犯而言,如果利用者利用拥有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究竟是以间接正犯论处还是教唆犯论处?这直接涉及到认定间接正犯的具体标准也就是间接正犯的正犯性该如何认定,本文以此种情况为例,以小见大,深入研究国内外学理界不同的认定标准,希望探求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标准。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的情形、间接正犯的具体界定问题、我国间接正犯的主要形态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适合中国特色的间接正犯认定标准、对中国间接正犯制度完善的建议

写作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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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没有采用大陆法系的分工分类法,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而是采用作用分类法,即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只是一种补充,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既没有正犯的概念,也没有间接正犯的概念。但是,尽管间接正犯不是我国实定法上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不仅在学界得到广泛承认,司法实践也肯定过间接正犯的成立。其在我国是一个较为年轻的概念,与教唆犯的界限在实务中也是暧昧不清,我国通说认为,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该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并从重处罚。

2、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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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与个案考察的方法相结合,对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发展历史进行较为全面和详细的总结,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具体个案和间接正犯概念的学理界观点做归纳总结,希望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的理论观点。

1、根据具体司法案例指出间接正犯在某些领域适用的不成熟性,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在我国是一个仍值得探讨的问题。

2、探讨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在国外的理论发展,对各种学说的优缺点进行阐述,并写出自己的观点,用此观点进行个案分析,说明其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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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梁根林.间接正犯的中国命运[J].比较法研究,2019(05):50-65.

[2]李一凡.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界分之重构[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38(07):20-25.

[3]陈兴良.论我国刑法中的间接正犯[J].法学杂志,1984(01):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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