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民事侵权案件日益增多,民事公益诉论逐渐成为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长期以来,受我国民事诉论法规定的起诉电诉条件的限制,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发生后,常常会出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的情形, 从而使得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直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 2012年新修改的 《民事诉论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论制度,但是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没有形成配套施行的制度体系,与公益诉讼相关的诸多问题还存在争议。
为了增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性,2015 年最高人民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应当说是一大进步。 但是,司法实践表明,该项法律制度在具体运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公益诉论制度的核心问题进行深人研究,包括公益诉讼制度设置的极式。主体资格、范围、 适用程序等问题,以期进步完善立法, 指导司法实践,更好地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以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民事诉讼中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结合实践,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实践问题的研究,能够全面、正确的了解和掌握吗我国惩罚性赔偿问题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为继续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提出意见。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于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中存在的不足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法律发展来看,惩罚性赔偿请求在公益诉讼中的提出成为一种趋势,各国家和地区实务诉讼中也逐渐接受了惩罚性赔偿请求。中国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时间尚短,市场经济秩序相对未完善,消费者受到公共性损害频繁。基于上述分析,为了弥补私人惩罚性赔偿惩罚不力的弊端,防止消费者受到公共性损害,威慑违法经营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行赔偿请求具有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这一与传统民法损害赔偿观颇不一致的制度在《民法典》中获得了体系性的承认。《民法典》承认并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的做法在学理上亦存在较大争议。支持者认为,《民法典》总体上适当回应了现实生活的迫切关注,有助于这些被纳入惩罚性赔偿调整范围的特定侵权行为的规范调整。批评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种批评的意见认为,《民法典》仅在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做法过于保守,未能全面反映中国当代社会生活实践对于民事立法的迫切需求;另一种批评的意见则认为,在《民法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与现行损害赔偿体系以补偿性赔偿为主的私法属性并不相吻合。
在实践层面上,大部分法院在审理消费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请求时,存在判决依据不明,判决说理不清,判决结果不一等问题。而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也一直是实务中各部门厘定不清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就要先从理论层面上着手,对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存在的诸多困境进行分析。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检索有关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立法位阶、制度具体内容上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现状,通过查阅著作、期刊等学术资料,总结学者对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有针对性的对国内外相关法规政策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论文写作。
5. 参考文献
[1]杨卫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请惩罚性赔偿问题探究[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20(04):85-89.
[2]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3]高丽.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公益诉讼中的困境与出路[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S1):8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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