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免责条款开题报告

 2022-07-29 14:29:5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不容小觑。保险的功能在于防范与分担风险,保障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从而促进国民经济高速稳定发展。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这就使得保险法的有效实施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关。但在实践中,我国保险市场并不规范,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很大一部分问题涉及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事实上,由于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而言具有明显的信息和地位上的优势,因此,立法上就难免倾斜保护投保人一方。但现实生活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理解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国外对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着深入研究和探讨,但国内由于我国保险业所处发展阶段的限制,以及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保险法的运行还存在种种弊端。

所以,为了更好保护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法免责条款的研究就显得很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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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特指保险合同中,以限制或免除一方合同义务或责任为目的的条款,大致有格式免责条款、自杀免责条款、约定免责条款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在保险合同中的性质比较特殊,作用也很重要。它是保险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用来界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具有预测风险、鼓励交易、保证交易正常、有序进行的积极作用。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把#8220;双刃剑#8221;,如果在订立、履行的过程中能够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它就能发挥积极作用;而一旦被滥用,其危害将比其他不公平条款更为严重,因此保险免责条款的制订、实施、履行都应受到法律严格的规范。

从保险业发展前景来看,目前应注重解决的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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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专门针对保险免责条款作出规定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我们从各国相应法律规定中,仍可得到不同启示。

首先对于英美法系而言,多为判例法国家,由于涉及各种保险条款的情形各异且复杂,制定法一般很难作出一般性的规定,通常需要法官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保险人的解说义务及范围作出判例法阐释。其中,美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也早已认识到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技术性和晦涩难懂,因此有些州直接立法规定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必须通俗易懂;

其次对于大陆法系而言,大陆法系的领头羊德国法对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一般法律规制,即约束所有商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二是特殊法律规制,即直接保险法进行规定;三是判例及学说的引导。而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并没有有关保险的单独立法,是通过《日本商法》中的#8220;商行为法中#8221;#8220;保险#8221;一章予以规定,但就内容看日本法几乎没有对保险人免责条款规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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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计划

1. 阐述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2. 通过具体案例中有关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免责条款争议的分析,探寻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免责条款的法律漏洞及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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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美:小罗伯特.H.杰瑞等著,《美国保险法精解》,李之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德:迪特尔#8226;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

3. 中:江朝国,《保险法基础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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