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评税率比较研究开题报告

 2023-01-13 17:53:5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国家出台“营改增”政策以来,现行税制的重心逐渐从间接税转移向直接税。所得税及财产税构成了直接税的运行双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现行房产税已无法适应市场需要,实现增加财政收入、削弱财富分配不公、稳定经济运行的职能。2011年1月28日,我国在上海、重庆两地率先开始房产税试点,经过几年的改革,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在调节房价、贡献财政收入等方面作用甚微,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 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纲领,明确提出房地产税未来总方向: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原则得到明确,即“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此后,《房地产税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被列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国家积极推动落地房地产税的同时,我国的商品房市场与二手房市场依旧繁荣,2020年1季度受疫情影响,房地产的销售和投资都受到了极大影响,但随着经济的恢复,房地产市场已经回暖,销售面积的降幅逐步收窄,销售额稳步提升。我国房地产市场正日趋成熟,可以适时推进房地产税。

我国现行房产税主要对纳税人保有房产进行征税。纳税人保有房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用及以其他不产生财产收益的方式保有房产,则适用从价计征方式,以房产原值减去一定扣除比例后的余值乘税率;另一种是将房产出租获得财产收益,适用从租征收方式,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乘税率。评税率即为现行房产税中的扣除比例,在10%到30%之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见房地产税的评税率直接影响着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决定着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着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制约着房产税发挥其应有的政策效果。

另外,设置评税率目的理论上应是为保持税收中性,但各地区的评税率可变区间较窄,不能准确反映不同地段、不同用途、不同状况的房产价值的变化,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一方面容易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另一方面无法抑制囤房、炒房现象,房价仍旧居高不下,不利于人民享受经济发展的红利。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房产税改革从评税率入手是极为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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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现行房产税的评税率,对比外国房产税性质的税种中房产的评估价格的确定方法或其他征收办法,解决当下的评税率无法反映房产市场价格、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带来的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反映出的征管能力有限等问题,为房产税改革提供建议。

解决现行房产税由于评税率带来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以及如何制定高效合理的评税率。

  1. 摘要
  2. 文献综述
  3. 我国房产税评税率的现状及意义
  4. 对比国内外计税依据的不同,从征管效率、税负公平以及财政收入等方面分析各自优劣
  5. 结合上述比较分析,观察我国房产税计税依据、评税率存在的问题;
  6. 归纳总结,提出相关建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度主要集中在房产交易环节,在城镇居民保有房产环节征收的税种仅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度存在着“重流转,轻保有”的问题。要重视房产的保有环节,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一大重点问题。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是以房产的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孔艺颖,黄什(2019)通过研究房地产税的国际经验发现,评估价值是大多数发达经济体的房地产税税基选择。评估制度不完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以从量计征为主,比如以课税对象的数量、建筑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

但关于评估价格,学界仍存在分歧。马国强,李晶(2011)认为房产作为一种在市场流通的商品,其价格随供需而变,因此,用评估价值计税可以反映房产的真实价值。另一种观点是以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为评估价格,李明(2006)认为虽然最有效使用原则在房产价值评估中可以保证经济效率和税收中性,但完全应用最有效原则会损害房屋产权者的利益,降低税法遵从度。因此,计税依据应较市场价相对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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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完成选题;

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1月底完成文件整理与阅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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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李本贵,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思考[J].税务研究,2021(1):120-125.

[2]马蔡琛,朱旭阳,关于我国房地产税收问题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20(4):31-38.

[3]张莹雪,房地产税改革道路探寻——借鉴香港地区经验[J].财会研究,2019(6):17-21.

[4]苏京春,盛中明,德国房地产税的比较剖析与五大启示[J].中国财政,2019(8):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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