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关系日益深化,国际贸易摩擦的主体结构与客体结构均发生巨大变化,其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复杂化、常态化、隐蔽化等新的特征。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为我国及沿线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舞台。然而机遇必然伴随着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着数量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武装叛乱频繁、战争可能性大等特点。各沿线国家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随之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对国家间的经济发展和“一带一路”格局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一带一路”背景下发生的国际争端的解决变得尤为重要。贸易政策协调是国家间利益协调的主要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预防、消除争端的根本途径。而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将有助于消解或缓和成员间的利益矛盾, 减少或避免国际贸易争端。可以充分利用实体性双多边合作协议推动“一带一路”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并基于当前争端解决机制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而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下,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对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福利效应进行分析;最后结合中国的现状,探讨中国构建贸易摩擦多主体协调机制以及协调效率提升的战略和措施。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根据本文研究内容,全文可以分为五章,具体介绍如下:
第一章导论,介绍研究的背景,引出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描述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政策现状,然后说明研究方法、文章整体框架、可能的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文献综述,整理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自“一带一路”战略计划提出,国内外对“一带一路”战略的配套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逐渐增多。纳恩 (Nunn, 2007) 和列夫琴科 (Levchenko, 2007) 证明了制度差异决定的比较优势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贸易量。如何在更新合作内容、扩充合作领域、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做到整体协调、具体兼顾, 如何避免在升级过程中让一些国家感到利益不平等、机会不对等, 这都是我国面临的现实难题 (何茂春, 2015) 。石静霞(2018)较详细地介绍了“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争议的解决思路,即应当坚持强制磋商、自愿调解、仲裁和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化争端解决程序。张天奎(2017)指出投资者与ISDS机制是重要的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之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有学者曾建议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内部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 负责处理亚投行内部以及因亚投行投资项目违约产生的争议 (强力, 2016) 。虽然当前情形下, 由亚投行主导设立一个争端解决机构的条件尚不成熟, 该观点仍值得商榷, 但是设立专门组织负责协调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国际争端解决还是可行的。
总而言之,国内理论界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研究多集中于“一带一路”战略计划提出之后,且研究方式主要是通过研究“一带一路”战略下争端解决机制,从而讨论到国际争端的解决要适用于仲裁机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11.29前——完成开题报告;
2、2022.3.13前——撰写、提交论文初稿,完成中期检查;
3、2022.5.10前——修改论文、重复率检查、定稿、完成外文文献翻译;
5. 参考文献
[1]何茂春, 张冀兵, 张雅芃, 等.“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5, 36 (03) :36-45.
[2]黄韵.“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J].重庆社会科学,2017 (06) :92-98.
[3]马亚伟,漆彤.论“一带一路”投资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J]. 国际商务研究. 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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