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29 14:32:3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逐步提高。与此同时,大规模消费者权益侵害案件也层出不穷,为保护公共利益,各国从立法上设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也于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起诉主体范围狭窄,致使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2015年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起诉主体的范围,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主体资格。这样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起诉主体范围,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仍较低,尤其排除了消费者个人的起诉主体资格,很难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实质救济。

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原告是整个诉讼的基础和起点,直接影响其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构建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新途径。但我国在立法上只采取原则性条款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造成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因不具备原告资格而被驳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处理这些情况,消费者通过公益诉讼维权就会变成空谈。因而,研究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文章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出发点,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域外国家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和经验,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分析。主要是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内涵及法理基础的分析;第二部分是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分析,主要对各类型原告资格的立法及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研究,通过与域外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寻找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是原告资格的拓宽及其主要规则的构建,在前三个部分的基础之上,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建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在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并规定诉权主体除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外,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随后,在2014年实施的新《消保法》第47条中对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相对应。

但我国通过两次修法只是确立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民事诉讼法》和新《消保法》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都不包含具体实施的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其诉权,于2016年2月1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该《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民事公益诉权主体进行了细化,其第1条规定诉权主体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此外,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2015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诉权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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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文章拟采用文献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学习与研究,了解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及与原告资格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在一定理论知识的支撑下,重点探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消费者团体及消费者的原告资格。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一些国家的消费者公益诉讼模式当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以期能够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有所帮助。

5. 参考文献

[1]王涛.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4):65-66 64.

[2]曹露.论我国消费公益诉讼[D].郑州大学,2017.

[3]肖建国,宋春龙.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范围分析[J].人民检察,2016,(14):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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